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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2020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政审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8-11 16:5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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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

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党的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五)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三)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五)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八)自2017年6月2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九)自2015年6月2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二十)自2017年6月2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一)自2017年6月2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二)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四)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五)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