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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不能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2-24 23:1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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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绝治疗的;三、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注:受工伤的职工们千万不要觉得自己的伤明摆着而懒得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哦,否则会因小失大的。) 常见问题解答:一、未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绝治疗的;

三、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注:受工伤的职工们千万不要觉得自己的伤明摆着而懒得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哦,否则会因小失大的。)

常见问题解答: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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