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补充知识: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中规定的其他类型提取作了如下调整: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3.“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4.“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