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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6 01:10: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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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审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740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770元。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0元,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单位发放,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三)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二、其他事项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测算、安排调标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调整到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和《关于提高201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民〔2014〕122号扬财社〔2014〕5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审核审批、张榜公示、打卡发放、规范建档等制度,建立完善经济状况核对、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就业与低保联动等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