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9 08:4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扬州低保,扬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扬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内容简介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740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770元。(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0元,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740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770元。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0元,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单位发放,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三)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提醒: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市内跨县域人户分离低保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按照要求登记在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探视慰问、物资发放等相关工作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低保对象户籍迁出后,未及时告知户籍迁出(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迁出(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知道情况后应立即通报户籍迁入(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做好工作衔接。在下一个动态复核期前,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发资金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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