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扬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的补充意见》,共16条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应对疫情冲击的阶段性举措、针对困难行业新出台的纾困政策、拓展“扬州惠企40条”的细化落实措施等,针对性更强,政策力度更大。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和省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
"人社助企惠企政策"
——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