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4 15: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扬州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调整对象,2019年扬州市工伤保险调整对象,扬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调整对象
内容简介
调整对象一、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
调整对象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注意事项
一、根据扬州市统计局公布,2018年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33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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