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五)支付在工作所在地(或缴存地)内自有一套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六)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七)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职工及配偶的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使用,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另行规定。
二、其他类型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八)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
(九)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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