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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13 21:1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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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扬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

扬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