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办件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下同):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单身职工需要说明婚姻情况的,提供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要求说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等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可提供由户口所在地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3、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办理提取转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商业银行借记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达到规定的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
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或完税凭证。
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
2、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的真实性。职工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凭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网上备案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另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购房合同。